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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法治宣傳教育日】@農民工工友,請查收這份法律指南
2024-04-10
來源:甘肅水利工程地質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農民工們在外務工
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務工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普法君為各位農民工工友
準備了法律指南
為大家答疑解惑
一起學起來吧!
不可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也就是說,除去貨幣外,用工單位不能以產品、貨物等其他形式來折抵農民工工資。
可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因此,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本人工資明細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
需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該條文明確了即便用人單位破產解散了,其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仍然應當償還。
除民事責任外,還有可能涉嫌觸犯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需要盡可能收集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切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資表或明細、銀行卡工資流水、工作證、考勤表、工作制服、工作群聊天記錄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要具備證據意識,盡可能保存好相關材料,以免維權時無法提供。
農民工遇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維權途徑: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再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依法作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庭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申請支付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民事支持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和幫助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單位、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遇到下列情況都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一)請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生活困難,請求給付扶養費、贍養費的;
(三)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
(四)因遭受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
(五)確有支持起訴必要的其他情形。
申請支持起訴時需要提交支持起訴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申請支持起訴的具體請求,申請支持起訴的事實、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招收農民工同樣要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采取哪些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好出工記錄、工資憑條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其他書面性的材料等能夠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者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聯系,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后能夠互相作證。必要時還可以請求勞動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38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的訂立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如果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保證上述休息時間的,可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清明節等。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
(4)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其中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需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負擔,工傷、生育保險費只有單位負擔,勞動者個人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