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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2023-07-25 來源:甘肅水利工程地質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公布?(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對本單位以及其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相關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健全完善規范高效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機制,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監督合力。?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督促單位規范管理,有效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審計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垂直管理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的領導管理、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機制制度。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履行職業義務,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誠實守信、愛崗敬業。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干預、插手審計對象以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按照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的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結果有效運用和成果共享。


機構人員?第二章


第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法律、工程技術、信息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準入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等專業知識或者相關管理工作經驗。鼓勵單位選任具有與審計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購買社會審計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服務,由其承擔多個、一個或者部分審計事項,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采用的中介機構審計結果負責。涉密事項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購買中介機構服務的情形除外。?

單位購買中介機構服務時,應當提出明確的審計目標與要求,加強指導檢查、監督評價和質量控制,做好相關審核復核工作,并妥善保管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審計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職責權限?第三章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技術改造項目、采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資活動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辦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對以上事項可以進行全面審計,也可以對其中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審計對象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審計對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與內部審計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審計對象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審計對象有關計算機系統以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采取臨時制止措施;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向相關單位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審計對象和人員,建議相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政務處分或者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審計對象和個人,可以向相關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匯報,督促落實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結果運用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九條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將本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工作總結、審計報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工作統計報表以及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應當加強與國家審計的協同,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結合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要點確定審計計劃;

(二)按照有關要求與審計機關同步開展專項審計,或者參照審計機關確定的專項審計工作方案開展相關領域的審計;

(三)推薦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國家審計項目實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審計程序?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圍繞本單位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和上級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部署,擬訂年度審計計劃,并報經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調查了解審計對象及其相關情況,評估審計對象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編制項目審計方案,并報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項目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少于二人。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項目審計方案開展審計,獲取相關、可靠、充分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書面征求審計對象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對審計報告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意見。?

審計報告中涉及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過規定程序批準,可以不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審計對象提出書面意見的,審計組應當進行研究和核實,并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審計組應當對采納審計對象意見的情況和原因,或者審計對象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八條經征求意見后,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對涉及復雜問題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提請召開專項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過復核、審議的審計報告報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事項、審計結果作出評價,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糾正問題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審計建議,并送達審計對象。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爭議解決機制。審計對象以及相關人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由單位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審計項目歸檔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檔案利用審批程序等。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檔案的質量負主要責任。?

內部審計檔案應當包括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項目審計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以及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及審計對象書面反饋意見、對審計報告進行審議等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報告和整改證據等審計資料。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整改以及結果運用?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審計對象的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審計對象應當及時整改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積極采納審計建議,按要求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向單位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

第三十四條審計對象應當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實行分類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整改制度,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經整改的問題逐一審核認定、對賬銷號。

第三十六條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推進落實等工作機制。?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進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時,應當積極參考運用內部審計結果。除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外,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一般性問題,經審計機關核實,可以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指導監督?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明確內部職能機構和專職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草案;

(二)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規劃;

(三)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四)指導單位統籌安排審計計劃,突出審計重點;

(五)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六)加強對內部審計協會的指導,推動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制定內部審計年度工作指導意見,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經驗交流推廣、內部審計專業培訓、以審代訓等活動,積極參與內部審計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優秀審計案例、優秀審計項目考核評比等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

鼓勵內部審計機構采取跟班學習的方式,選派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審計機關相關工作,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

審計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單位以及所屬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結合調查研究、監督檢查等工作,加強對單位報送備案資料的分析研究,將其作為開展內部審計指導監督、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實施審計的參考。?

第四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跟蹤審計和其他重點審計項目開展情況、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情況等進行監督評價。?

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存在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及時進行整改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責任追究?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