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辦發〔2012〕102號文件印發)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職、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各級黨委(黨組)提拔任用或經有關組織選舉、任命的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 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堅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關心愛護、以人為本,預防在先、關口前移的原則。
第四條 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省紀委負責對新提拔或轉任的省管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市(州)紀委負責對新提拔或轉任的縣(處)級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縣(市、區)紀委負責對新提拔或轉任的鄉(科)級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各部門各單位紀檢組(紀委)負責對同級黨組(黨委)新提拔或轉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
第五條 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進行任職廉政談話,一般采取集中談話的方式,每年1—2次。情況特殊的,可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
第六條 廉政談話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并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廉政法規知識測試;
(二)參觀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觀看警示教育片;
(三)新任黨員領導干部簽訂《廉政承諾書》;
(四)紀委(紀檢組)負責人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具體要求。
以上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七條 新任黨員領導干部應按照規定積極參加廉政談話,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須征得有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事后由紀檢監察機關另行安排談話。
第八條 建立廉政談話工作協調機制。在談話名單確定、談話方案制定、談話組織安排、談話結果運用等環節,與同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溝通銜接,共同實施。
第九條 廉政談話納入各級黨委(黨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新任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政談話情況記入干部廉政檔案。
第十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政談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